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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3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法开展的治安管理活动。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且须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治安管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各单位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七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规章制度,逐级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第八条在校施工、服务、保障等社会单位和人员应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用工单位对其在校期间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校园出入秩序管理

第九条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要自觉服从执勤门卫的管理和查验,执勤门卫有权阻止可疑人员和车辆进出校园。

第十条未经允许,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校外人员驾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危化品运输车、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运输车等特种车辆经保卫部门允许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校园,如因教学需要购置有毒性、易燃易爆、挥发性化学药品,使用部门派人押送并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内。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禁止旅游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游览、参观、摄影等。新闻采访、举办各类文体活动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和人员,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拉运公用家具、基建材料、设备等物资驶出校门者,须出示校内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执勤门卫对涉嫌偷拿公私财物出门的,有权扣留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章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秩序,不得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第十七条严禁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故意裸露身体等各种不文明行为;严禁私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第十八条禁止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掷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严禁私自携带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教室、学生宿舍、体育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场所。

第二十一条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传销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禁止校园内公共场所放养鸡鸭犬等家禽家畜。禁止在公共场所遛放宠物。

章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校内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大型集体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并到保卫部门备案,接受保卫部门对活动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必要时邀请属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护秩序。

第二十四条校园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或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章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的治安、消防安全由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猜拳喊码、打球、喧闹、燃放鞭炮和饲养宠物等扰乱公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生须遵守作息时间,晚归者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和登记,禁止爬门、爬墙进入宿舍;遵守会客制度,外来人员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不准私自留宿外人。

第二十八条严禁私接电源和违章用电;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烹煮食物和焚烧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严禁损坏宿舍的公共财物和安全设施;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章校园危险物品治安管理

第三十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毒麻药品、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等所使用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废弃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安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须按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危险物品需存放在专业库房,按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严格执行检查报告制度;使用或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三十三条严禁私自存放、转让、调拨、赠送、出售、遗弃危险物品。使用后的残渣、废液、容器、包装物应及时收储于专业器皿,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倾倒和出售。

第八章校园经商秩序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凡在校内经营的商业场所须符合行业经营标准,并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和审批许可。

第三十五条校园经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消防设施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禁止利用学校教学、服务、公共场所和设施经商或变相经商。

第九章校园外来人员治安管理

第三十七条短期来学校学习、务工、经商的人员,接收或使用单位须在其入校前到后勤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用工单位与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时,须将安全责任纳入合同内容,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校各楼宇内。

第十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条在校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教职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按学校人事、纪检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的,保卫部门可以将其驱离校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校内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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