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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有资产管理,维护校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参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学校自行购买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调拨、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计价;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及管理、固定资产信息管理、资产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检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固定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主管范围内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健全和完善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协同后勤保卫处处完成固定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等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维护和完善本单位资产信息,定期核对;  

(二)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申报、领用保管、处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资产统计等工作。

各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具体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事项。学校公共区域固定资产由相关单位领用并具体管理。主要为:公共会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文化体育由教育学院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资产以及公共安全保障及消防类资产由后勤保卫处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公共校园网络设备和公共教学信息技术设备等资产由教务处(信息网络中心)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标准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发现固定资产原计价有误的。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保卫处会同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相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要求配置的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厉行节约,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学校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固定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原则上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执行采购、登记入账等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或进口设备的,须由后勤保卫处会同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到办理登记建账、建卡手续。房屋建筑物等基建工程还应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未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的,不得办理报账和资金结算。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时必须明确资产领用人,登记入账后应张贴固定资产条码标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学校在科学论证、履行校内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十八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二十九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或使用强度大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折旧年限、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

第三十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和评估

三十二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核实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方法,做好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确认固定资产总额。

三十三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固定资产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二级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

三十四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信息化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保证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五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绩效评价和分析,客观反映资产管理效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三十六 学校固定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三十七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学校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等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账实相符。

三十八 学校所属各单位有违反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三十九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预算、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

(三)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

(四)未按规定上缴、使用收益,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章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全体教职工、本校学生及外单位来我校工作人员,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下主观原因造成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范,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拆卸造成的损坏。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使用不当做成的损坏。

(四)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带出校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五)离校未及时归还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六)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第三条 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确实难以避免,经后勤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可不予赔偿。

   (一)由固定资产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二)经过批准,使用相关设备,对其进行操作或检修,虽进行防范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损坏。

   (三)由其他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四)不存在保管不当的情况下,被盗、抢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盗、抢事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上报后勤保卫处和相关领导。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损坏或丢失需要赔偿时,根据具体情况按一下方式进行赔偿:

(一)低值耐用品和涉及民用性强的固定资产,包括微型电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其外部设备、投影仪、数码相机、摄录像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购置一年以内:按原值的100%赔偿。

   2.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80%赔偿。

   3.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60% 赔偿。

   4.购置三年(含)以上:按原值的40% 赔偿。

   5.超过使用年限的,视情节按不超过原值的10%进行赔偿。

6.采用实物赔偿的,所赔偿物品至少具有所损坏或丢失物品的同等性能指标,且能正常使用。

(二)对单价1000元以上国有资产的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属于第二章第四条认定的责任,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1.损失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未超出使用年限而损坏或丢失的国有资产,按现值赔偿。

4. 超出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丢失,视情节按不超过原值的5%进行赔偿。

(三)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责任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六条 属以下情况,除赔偿外还应给予相应处分或法律责任。

1.严重不负责,严重违法操作规范。

2.发生事故后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推诿责任的。

3.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4.发生事故后,伪造事故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5.私自挪用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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