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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生食堂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食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障师生生活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食堂、教工餐厅。

第二章 食堂监管主体

第三条 后勤保卫处为食堂监管主体,有关部门承担配合监管责任。

第四条 监管主体的任务是:

(1)确保食堂餐饮正常、充足供应;

(2)保障餐饮质量和食品安全;

(3)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确保餐饮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

(4)保障食堂优质、文明、满意服务;

(5)保障食堂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6)保证食堂就餐安全、消防安全等。

第五条 校党委宣传部、财务处、信息网络中心、学生处(团

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后勤保卫处,做好食堂监管工作。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全面实行学校餐饮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所有食堂经营服务外包,提高专业化水平,规避用工风险、经营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七条进入学校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非专业餐饮公司和自然人不得参与食堂经营。

第八条以公开招标(采购)的形式,引进优质、专业餐饮企业。

第九条 由集团负责招投标工作。经营服务外包合同,由学校与中标企业签订。

第十条对经营好、学生满意度高的食堂经营优质企业,可适当延长经营服务期限。

第十一条凡因满意度不高,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等,被学校取消经营服务资格的餐饮企业,不得再次进入学校餐饮市场。

第四章 食堂监管

第十二条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并接受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食堂经营服务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转租转包。不经学校批准,也不得经营餐饮外卖等。

第十四条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长效机制,确保食堂从业人员一学期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建立培训档案,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经营和用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经营、用工等一切法律和民事责任。人员使用和调整实行报备制度,严禁违规用工。

第十六条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承担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保洁、油烟排放、餐厨垃圾和泔水处置、食堂安全、周边秩序管理等社会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注意保护食堂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毁,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确因经营需要实施装修装饰,以及维修改造,费用由食堂经营服务企业承担,方案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对食堂经营和服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环节监管,确保食堂经营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第五章 餐饮供应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合同对食堂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经营服务理念,保证学生受惠,保障学生生活。

第二十一条学生食堂的主要职责是办好基本大伙,并提供足量低价菜、低价馒头、低价米饭和免费汤,同时,努力做好特色餐品供应。

第二十二条学生食堂应坚持以食谱为引领,以食材为基础,以烹饪为保障,积极推进餐品创新,做到主副食多样化、优质化、标准化,避免窗口之间餐品同质化,努力提升餐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高度重视餐品售卖,餐品明码标价、按线摆放、保温防蝇,做到规范、优质、文明服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套餐,提高售卖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就餐高峰时,学生食堂应安排专人在就餐厅接受学生咨询,引导排队取餐,处理突发事件,有效维护就餐秩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食堂应坚持绿色、环保经营理念,提倡师生文明用餐,严禁使用一次性餐盒、塑料袋售卖食品,积极倡导节约粮食,践行“光盘行动”。

第二十六条做好寒暑假和节假日学生食堂、教工餐厅餐饮供应,寒暑假可调整营业时间和窗口数量,并保证餐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食堂饭菜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严禁随意涨价和变相涨价。

第六章 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是食堂监管的首要任务和头等大事,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责任上切实明确,措施上确保到位。

第二十九条切实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领导,建立食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学校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食堂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后勤保卫处承担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食堂外包经营企业承担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食堂经营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经营、监管到位,确保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售卖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立并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100%持健康证上岗,健康证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食堂应坚持做好晨检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凡患有不宜从事食品加工和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餐饮卫生有关规定,强化炊餐具消毒,严格落实食堂炊餐具消毒规范,清洗炊餐具时,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化学洗洁剂,并冲刷干净,不得残留。

第三十五条切实做好食堂环境卫生保洁,餐厅和后堂应保持通风良好、窗明几净、整洁卫生,无污渍、油渍、水渍,做好防蝇、防鼠、防蟑螂等。

第三十六条积极规范餐品留样,落实专人管理、专柜储存,做到留样全、分量足、时间够、标识明、定时清,确保无污染、可回溯。

第三十七条严禁外卖食品进入校园,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学校职工和学生不得充当中介,参与外卖经营,也不得为外卖经营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食堂禁止售卖腐烂、变质、过期、隔夜食品,不得采购、加工、销售易引发食物中毒的有毒有害食材,以及卤菜、凉拌食品等。

第三十九条着力规范食材分拣、淘洗,避免在售卖食品中夹杂异物等。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储存、发放制度,严格执行索票索证规范要求,认真查验许可证、合格证等,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凭证。

第四十一条食堂不得采购“三无”产品和来历不明食品,严禁采购、储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含铝泡打粉、吊白块、苏丹红、亚硝酸盐等违禁添加剂。

第四十二条严格食品原料出入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主副食品分类储藏、标识明晰。食品原材料应避光、防潮、防鼠、隔墙、离地存放,及时清除霉变、过期原材料。

第四十三条冰箱(冷库)温度应符合食品卫生存储要求,定期除霜、清洗,并做好记录。冰箱(冷库)内食品生熟分开、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做好食品安全的同时,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用气安全、就餐安全等。

第四十五条努力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舆情处置,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对食堂监管实行“日查看、周评议、月考核”制度。查看、评议、考核时,做到人员到位、记录到位、提出问题到位、落实整改到位。

第四十七条对监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反馈、督促整改;查出的严重问题,应严格执行合同(协议)条款,该解除合同的,必须解除合同。

第四十八条后勤保卫处在学生食堂、教工餐厅设立意见箱和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咨询和投诉。意见箱由专人管理,定时开启,及时处理学生咨询和投诉。

第四十九条建立校领导、系部、部门负责人周检查制度,检查学生食堂(教工餐厅)经营、服务、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情况,并在学生食堂(教工餐厅)就餐。

第五十条成立学生食堂伙食委员会,由学生会(团委)牵头,学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评议,督促食堂提升餐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定期开展食堂满意度测评,一学期不少于一次。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由学生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教工餐厅满意度测评,由工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二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作为是否延长或续签合同的参考。

第五十三条对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引发负面舆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堂外包经营服务企业,应立即解除合同,退出经营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青年路8号淮北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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