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特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条 负责组织学习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省领导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
第三条 制定年度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提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校园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指导制定校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处置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处置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切实做好舆情管控。
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校园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并落到实处。
第七条 定期查找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切实整改到位。
第八条 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领导校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校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根据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根据职责做好校园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校园食品安全的重大事项,由校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由职能部门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后予以处置;一般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学生食堂、校园超市等检查、指导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校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研究部署本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校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应随时召开,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组长或召集会议的副组长审定。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准备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必要时,领导小组会议可通知学校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