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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工作,防止校园内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校长是本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单位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后勤保卫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保卫处领导兼任。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6、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十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8、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9、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0、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11、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12、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的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规定配置或向后勤保卫处报告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按规定设置或向后勤保卫处报告要求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二级学院须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是本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行政办公楼、学生宿舍、教工宿舍、艺术中心、学生饭堂、档案室、医务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

(一)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场所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2、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专拒存放,并登记道册,严格领用制度;

3、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4、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安装电器设备,要由合格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验室监控时,必须切断电源;

5、电器设备、仪器除经常检测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不允许带病操作;

6、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应的保险丝,不准用铜线、铁线代替;

7、室内天花板上安装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阻燃塑料管套内,严禁顶架线;

8、电器设备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9、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及严禁使用明火。属特殊实验须明火的,应事前准备好灭火的措施和设备设施;

10、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现场存放;

11、实验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粘油工作服、手套、试纸等要及时处理;

12、节日假期中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三源(电源、气源、水源);

13、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源仪器;

14、实验室中使用可燃气体作燃烧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所用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

15、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16、实验室要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7、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及实验室主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四防”安全检査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计算机机房(电脑室)的消防管理要求:

1、要强化计算机及计算机机房的目常防火管理工作,对计算机内部的电源及机房内部、空调、打印机、配电盘、通风管道、电度表电缆线路等电器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2、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存放腐蚀和易燃易爆物品,计算机设备维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甲苯等易燃溶剂,如确需使用时,应限量使用,随用随取;

3、在机房中维修设备时,必须先关闭电源,维修中使用的测试仪表、电格铁、吸尘器等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清理维修使用过的易燃洗剂、纸张等;

4、保持机房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装置机房内的信号线、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安装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铺设,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

5、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要配备足够的1211或1301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6、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7、计算机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8、计算机停止使用,除关闭电脑开关,还必须切断电源。

(三)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消防管理要求:

1、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标准要求;

2、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书库、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电器;

3、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不准随意乱拉电源线,确需临时拉线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不准撞自增加用电负荷设备;

4、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电源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与维修,应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采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5、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要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严禁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库、资料库。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单位进行电气割等明火作业。不得使用燃烧型香;

6、保持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7、图书馆应没置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主要库房还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四)教室、琴房、美术绘画室、语音视听室、体育室等教学场所的消防管理要求:

1、教室、琴房、美术绘画室、语音室、体育馆等教学场所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开门与关门、关电、关窗及清洁等工作;

2、上述教学场所的照明用电、教学用电的线路必须由合格的电工安装与维修,严格执行用电的规定;

3、上述教学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上述教学场所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5、上述教学场所只能用于教学和学生自习用,不准作他用。

(五)学生宿舍的消防管理要求:

学生宿舍的消防要求按照《淮北理工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各宿舍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的维修、保养和换药由主管学生宿舍的单位负责,并由该单位指定学生宿舍区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 属本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消防管理员,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散指示杯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消防安全做指示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散通道上安装栏等影响散的障碍物;

3、在学生学习,上课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档或者将消防安全散指示标志档、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本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我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査人员和被检査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等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须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

3、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4、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5、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作他用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8、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9、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对于涉及学校整体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或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消防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对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按照规定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査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或执行规定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参加义务消防的各项活动,在消防工作中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消防队员,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后勤保卫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青年路8号淮北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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